参与协商民主的天津民建先贤李烛尘

陈颖
2021-12-2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发轫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堪称是运用政治协商形式建设民主国家的独创性实践和首度成功探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次重要实践创新。彰显出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的巨大成功。而“五四宪法”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也留下了天津民建先贤的印迹。民建天津地方组织创始人李烛尘,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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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烛尘,1882年9月出生于湖南永顺县毛坝乡。1912东渡日本,1914考入日本东京高等工业学习理化本科,专攻电气化学。1916年应范旭东之约到天津久大盐厂任技师,后任厂长。1917年,与侯德榜创办永利碱厂,任厂长。日本侵占华北后,与范旭东先后入川,在西南地区重建化工基地。1945年10月担任国民参政会参议员,出席重庆政治协商会议。同年11月回津任久大盐业公司总经理,主持久大复工。1947年当选天津工业协会理事长。天津解放前夕,与中共天津地下党取得联系,积极协助地下党做稳定天津工商业者情绪和对国民党上层人物的劝降工作。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在天津创办民建地方组织,任民建天津分会第一、二、三届主任委员,并当选市工商联主委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曾任民建总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第一、二届中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65年黄炎培逝世后,代理主任委员。1956年6月被任命为国家食品工业部部长,后任轻工业部部长。曾任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二、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第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第二至四届天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副主席,第一届天津市政协副主席。

  在天津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中,发现1954年天津市协商委员会组织全市工商界学习和讨论宪法草案,市、区两级工商联部分委员和骨干分子共208人,一起讨论和听取市政府副秘书长娄凝先的报告。李烛尘也分享了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参加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宪法草案的经过和几点体会。

  一、李烛尘介绍参加中央修订宪法草案的过程

  “五四宪法”的制订,是在毛泽东主席的亲自指导下,由法律专家和语言学顾问共同起草编制。中共中央提出宪法草案初稿并在北京成立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民建组织参加宪法起草工作的有:黄炎培、孙起孟、李烛尘、章乃器、施复亮等5人。其中李烛尘分别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和宪法起草委员会小组召集人的身份参加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宪法草案初稿首先交由中央一级的各民主党派和各机关团体的代表人士组成了十七个小组分别进行讨论,同时还在各大城市也开展讨论,共约8000多人参加。谈论过程严谨认真,字斟句酌,修改意见汇总后报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秘书处。继而,李维汉秘书长再邀集各小组召集人根据修改意见进行讨论审核。反复进行了十八次,历时三个星期,每次时间都在6小时以上。最后刘少奇副主席主持,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汇总讨论,历时两星期的审定,完成初步的宪法草稿定稿报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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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四宪法”草案的机构图


  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要求全国人民普遍地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早在宪法草案正式公布以前,全国各地已经成立了宪法草案讨论的各种机构,为草案的讨论做必要的准备。天津市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工商界分会于1954年6月11日下午3点在天津市工商联会议室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会上,选举了李烛尘为主委,毕鸣岐、朱继圣为副主委,王光英为办公室主任、鲁同为办公室副主任。同时会议中确定了天津市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工商界分会25名委员人选,并成立11个讨论组,其中市级2个,区级8个,塘沽区1个,总计有211人参加讨论。

  二、李烛尘阐述修订“宪法草案”的特点

  李烛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特点。这次宪法的制订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的英明领导下,真正实现自由、民主的宪法,代表着全中国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民心所向,是中国近代以来最伟大、最光荣的历史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全体中国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大法。它记录了过去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取得的成果和胜利,而且提出我国要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个根本要求。我们国家正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继续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坚定不移的。  我国宪法的特点:《宪法草案》第一章第五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鼓励和指导资本主义工商业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用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这是用和平方法把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经济的成功范例。

  三、李烛尘通过参加宪法草案的学习后,对四个方面内容的体会和认识

  1、序言部分:李烛尘认为,我国宪法草案的序言部分篇幅长,内容多,共分为6个自然段。它向全世界人民宣布,我国完成长时期的革命历史后,在建国初短时间内,进行了各种社会改革,由恢复经济建设开始,通过社会主义改造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同时还进行了全国人民的普选,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首部宪法。在序言里特别强调提出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政策是协助我国革命胜利成功的重要动力之一。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还要继续发挥它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有着各阶层的人民,还要继续运用统一战线政策将各民族和各阶层人民团结成为一个民主友爱的大家庭。

  序言里最后说到:“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是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这就将我国人民努力建设和爱好和平的心愿告知全世界,必将受到世界人民的欢迎和尊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法令和行使职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元首。在宪法草案讨论时,有的人说: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而主席又不能兼任人民代表大会的委员长,好像主席与委员长的地位不分高下。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李烛尘认为,因为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并非由委员长提名,委员长的职责只是主持开会和表决会议的决议案,主席是国家的元首,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执行其决议,宪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着主席的职权。

  3、国务院:在宪法草案初稿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管理机关。后来在宪法草案中对此条略加修改,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更加明确了国务院的组织性质。李烛尘认为,不再采用“中央人民政府”字样是因为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而国务院以下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都改称为各地人民委员会。更加充分地表现了我国的人民民主。国务院的负责人称为总理,各级地方人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都称为“长”,如省长、市长、县长、乡长等,在全国范围内只有元首称“主席”。

  4、选举:选举的内容包含在宪法草案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在讨论中有人建议将选举单独设立一章。李烛尘认为,我国人民对于选举还没有经验,必须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积累总结经验才能加以明确。而且我国已于1953年3月1日公布实施《中华人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可以随时补充完善,如果现在写到宪法上,与宪法原义不符合,所以建议暂时不设为宜。

  最后李烛尘总结,这次宪法草案进入初步讨论时,广泛吸收全国各界人士参加讨论并听取建议和汇总意见,是集思广益的结果。在讨论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全国人民负责任的态度。这是中国数千年来的第一个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全国人民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维护宪法就是维护基本的社会共识,凝心聚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幸福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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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4月29日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成立,李烛尘当选主任委员(前排左七)


  参与“五四宪法”草案修订的委员由最高国家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全国政协的全部首脑以及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组成。代表性极为广泛, 是人民参与的模式,体现了协商民主的代表性。以李烛尘、王光英等为代表的民建先贤们一起组织带领天津市工商界的200余名骨干分子,抱着认真负责任的态度投身到宪法草案(初稿)讨论中,逐章逐节逐句逐字的学习宪法草案精神。他们深深地感到能参加宪法讨论是无上光荣和重大责任。70多年的实践证明,实现民主政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中国式民主行得通,很管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实现人民民主,既秉承历史传统,又反映时代特征,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协商的特点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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